问题 | 延期交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遇延期交房之情形,违约罚金应自交房日期的翌日起予以计算,于可容忍期限内支付,若超出该期限,则购房者依法享有退房权利,同时有资格追求更高额的赔偿金。以下各项规定为具体实施准则:
1.任何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重大而又罕见的自然灾害或事故)所导致的延期交房情况,开发商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2.若逾期未超过60个自然日,开发商须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3.若逾期超过60个自然日,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必须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的60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按照已支付房款的百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此外,业主亦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需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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