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退购房定金不想要了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购买房屋所缴纳的意向金在特定条件下可被退还,但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定程序。以下两大类情况均被视为符合退还意向金的法定要求:
首先,若开发商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客户有权主张退还已支付的意向金; 其次,若您与开发商就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未能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署,相应的意向金亦应予以退还。 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形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如因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成功缔结,出卖方同样需要全额返还买方所交付的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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