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昆明延期交房不给违约金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发展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且亦未承担相应解约金赔付之责任,将构成一项严重的合约违约纠纷事件。在此情形下,购房者可依法向相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追究发展商的法律责任。若发展商连续超过三个月未能交房且经过严肃催促之后依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购房者则有权行使其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情况,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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