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新房严重质量问题如何追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产品保质期间起,开发商需承担其所产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之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且须确保其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都达到并维持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事项,双方应在合同中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在此期间,我们应秉持以下原则进行计算,即保修期的开始日期为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之日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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