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90天免责期的规定是合理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其延迟交付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90个自然日。
然而,如果在这90个自然日内,买受人已经及时地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则买受人将不能再以同样的原因来宣告解约,但是有权要求开发商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且充分的赔偿;但是,若开发商在接收到买受人的催告以及详细说明之后,仍然未能在90个自然日内完成实际交付,并且也没有给出明确且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买受人就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布解除已经签署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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