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法拍房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对于法院决定将您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存有异议或不认可的态度,可依法向法庭递交详尽的书面声明,以此作为您表达立场的合法途径。
依据法律规定,法庭在接到您的书面声明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启动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和破解异议原因。 然而,在此情况之下,若拍卖事项遭到案外人的明确质疑或者产生了争议,法院应当立即中止相关程序,并慎重考虑是否撤销此次拍卖委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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