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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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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对待给付义务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在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下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给付相应的款项或物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待给付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解释:
1. 给付义务的主体:给付义务一般由合同双方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当然,有些情况下,给付义务可能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承担。
2. 给付义务的内容:给付义务可以是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或者其他特定的行为。具体的内容需要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3. 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履行方式一般由合同双方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
4. 给付义务的履行时间:给付义务一般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如果没有约定时间,则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可以作为参考。
5. 给付义务的履行地点:给付义务的履行地点一般由合同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6. 给付义务的免除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定情况时,可能会免除给付义务或者变更给付义务的内容、方式、时间等。
总之,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解释是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要求一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给付相应的款项或物品。同时,法律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给付义务进行免除或变更。

对待给付义务相关词条

  • 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相对于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 终结督促程序

    终结督促程序,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

  • 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债权人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 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失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及执行判决和裁定必须遵循的步骤和规范。

  • 送达支付令

    送达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 撤销支付令

    撤销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 驳回异议

    驳回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执行支付令

    执行支付令,在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即可以执行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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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