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销售代理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之确立问题,首先应审慎界定该案件是否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范畴之内。若事实确实如此,则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房屋所在地面向区域内的当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反之,若是非政策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倘若双方已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则应严格遵循协议内容来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对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而言,他们有权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选择被告方的居住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方的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存在实质关联性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但需注意的是,此种选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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