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官司有没有时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面临房地产纠纷并决定诉诸法律程序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被规定为三年,此期限从权利人确切或应该知晓其权利遭受损害之时开始算起;
然而若权利人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出二十年而未提出法律救济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该权利实行保护措施;特别针对那些牵涉到不动产物权和登记返还财产的案件,它们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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