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购买方实际支付定金的那日起,合同的生效日期便正式开始计时。
依据最新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涉及的相关法条规定,在涉及房地产买卖的商业情境下,倘若卖方在接收到购房者所支付的预付款项(该款项具有定金的性质)后,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那么他将会面临被强制执行定金罚则的风险,这意味着他需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已经收取的款项。 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通常会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总金额不能超过交易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承诺,他们必须按照约定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反之,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他们将失去索回已支付定金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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