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应该怎样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若购房方欲解除已签订之房屋买卖合同,首先必须向出卖方发出催告函。经过此番催告后,如果开发商在之后的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具体而言,购房者得以解除合同所需满足的几个重要前提条件包括:
首先,开发商需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其次,需向对方发送过催告函且催告函应已送达至开发商处; 最后,在催告函送达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并非无限期,而是有明确的时效限制。自催告之日起计算,该权利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催告日起的三个月后开始生效,直至一年后终止。在此期间内,购房者均有权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 然而,若超过一年的期限,购房者将永久性地失去其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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