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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房时未按时交房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是的,未交付的房地产仍然具备销售资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阶段,相关机构并不能予以备案或者过户手续。按照现行法规政策,预售房在正式竣工且购房者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监管机关是不允许为其进行转让等事项操作的;
然而在取得房产证之后,商品房的预购方则有权将原先签订的预售合同所涉及的债权以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转移至第三方。只有当房产证已经顺利办理完毕,才能进行合法的交易活动,并且在交易过户之前,必须先偿还所有的银行贷款(如果按揭还款时间不满一年,需提前向银行支付违约金)。在房产证尚未颁发的情况下,房屋是禁止出售的,即便双方已经签署了买卖协议,也无法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过户,只能作为二手房进行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在以下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为期90天;
(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的房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为期90天。买方需要能够接受在没有房产证、没有现房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并且能够充分配合。直接与买方前往售楼处进行更名即可,同时售楼处负责人也会积极配合。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在更名完成后,房产证将会以新的业主姓名颁发。特殊情况下,如房产证颁发后仍显示为原业主姓名,可再次协助买方进行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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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6: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