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让商铺遇到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店铺转让纠纷实际上可以归类为一种独特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类别。在面对这种类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时,我们通常有必要先评估一下合同中是否包含了解决潜在争端的特殊条款。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关于这些问题的清晰规定,那么我们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妥善解决。处理常规的店铺转让纠纷时,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如果店铺的转租者在缺乏合法转租权的前提下擅自对外转租,那么店铺的业主便享有法定权力主张终止租赁合同或认定这份转租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店铺的一方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向店铺的转租者提出维权索赔; 第二,如果在租赁门店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一旦实际租赁期限超越了这个范围,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会自动失去效力; 第三,当租赁期满后,对于店内的装饰装修设施应该如何处理,一方面需要参考租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如果协议中并无任何规定,那么就需要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协商结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装饰装修行为或者扩建工程,则需要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同时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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