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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还建房房产纠纷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一)当拆迁人与被拆迁方或者该活动的相关参与人,如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并且就上述争议项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将会予以不受理,并且会向当事人解释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时建议其根据《拆迁条例》向特定的部门进行申请裁决。在此类情况下,《拆迁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共识,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负责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则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裁决的具体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的期限、搬迁过渡的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做出。
(二)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上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那么依据《拆迁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话,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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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1: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