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交了购房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定金乃是为订立或履行房产购置合同而采取之担保手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您决定放弃购房之意愿,则定金能否予以退还,须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并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质,则在您选择不再购买其房屋时,定金将被全额退还。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亦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因此,若商品房尚未达到销售标准,而您已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无论双方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达成共识,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您。 其次,若您决定不再购买房屋系因开发商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所致,抑或是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同样需要退还您的购房定金。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因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亦应返还定金。例如,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无力支付购房款项,您亦有权请求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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