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翻新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农村地区,建房过程中,相邻的邻居负有为建房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若出现无理阻碍建房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所属村委会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若通过村委会协调仍无法妥善处理,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邻土地的利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进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活动时,如需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则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尽到提供必要便利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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