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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贷审批不通过的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买方选择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但由于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的欠缺行为而无法达成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从而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然而,若由于不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例如政策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法签订,进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此时当事人同样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并且卖方有义务将其所收取的购房款项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或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对于以上条款,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如果是因为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如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导致买方无法与银行达成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其次,如果是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如政策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法签订,进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此时当事人同样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并且卖方有义务将其所收取的购房款项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或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这一规定为那些并非由于自身原因而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购房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为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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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8: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