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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沙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房产销售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业主可向其发出正式的催促通知以协助解决问题。
然而在经过催促后的三个月内房产销售商仍未按期履约,此时业主便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解除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基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时交付房产或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及时缴纳房款,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合同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催告后的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延长至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如在此期间内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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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21: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