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威海楼房延期交房合法时间是怎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乃是指当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之际,权利拥有者若未能在法定时效区间内及时行使自身享有的权利,待时效期间届满之时,权利拥有者便将丧失胜诉权这一重要法律保障手段,亦即胜诉权将彻底归于消亡。在现行法律制度所设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权利拥有者若能适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请求,那么人民法院便会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应尽之义务。
然而,一旦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拥有者再行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便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司法保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应负之义务,但权利拥有者请求权的行使仅仅面临阻碍,权利本身及其请求权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当当事人超越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需依法予以受理。在受理案件之后,倘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经查证无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存在,人民法院便会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反之,若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可视作其自动放弃该项权利,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是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购房者应当自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起算,两年内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因延期交房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若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购房者已向开发商主张过上述权利,那么新的诉讼时效便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为期两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