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可以约定延期交房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则购买者有权利选择退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中的明确约定,若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购买者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房屋催交通知书,且在随后的三个月法定有效期内开发商仍未能按时交房的,那么购买者将拥有正当权益要求退房。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买者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活期利息。如双方在合同中已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开发商亦须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购买者欲解除购房合同之前必须先行发出催告,而在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按约交房的,购买者便可依法行使退房权。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时购买者有权选择退房的情形: 1.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未提供任何合理理由或一味推诿逃避的; 3.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虽已履行,但购买者无法接受该交付结果,因此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依据实际延期天数向开发商提出违约金赔偿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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