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合作建房延期交房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出售方未能依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这将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作为购买方,根据相关法规条文,您享有追责此项违约责任的合法权益。由此类违约行为引发,在经过合理期间内的多次敦促告诫之后,若出卖方依然未能交付房屋且欠缺充足、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那么购买方便有权依法通知解除合同关系。与此同时,所有因此次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出售方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在经过上述催告程序后,出卖方能够在三个月之内顺利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购买方则无权直接通知解除合同关系,但是,购买方仍然保留向出售方索取由于延迟交付所带来的额外经济损失的权利。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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