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北三产房延期交房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逾期交付通常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但它却是一种违约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房屋交付日期超过了约定的时间范围。经过合法的书面催告之后,若开发商在三个月之内并未做出相应的交屋行动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购房者便有权选择取消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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