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妥善解决在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房产纠纷,可采用诸如以下五个层面的解决途径:协商缓解、调解化解、仲裁判定、行政干预以及诉讼代理。具体而言:
(1)协商解决:即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通过积极协商,尝试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方案,以此来解决可能存在的房产纠纷。 (2)调解解决:调解作为解决购房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指当买卖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矛盾时,可依据其中一方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协助下,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据现行的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互相体谅,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得购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亦被称为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在经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调解后,若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情况下,或者购房纠纷当事人选择直接向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行政管理部门介入并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指在纠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由人民法院运用司法程序,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5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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