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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山工地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的期限,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解读。若开发商尚未手中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无论该小区是否已经建有正式投入使用的道路系统,购房人均有权选择拒绝接收房屋。在此基础上,开发商需按照合同第九条所约定的具体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并非仅以小区正式道路建设完成为准,而是应当截至开发商成功获取《备案表》之日止。
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同时,如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亦可依据合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若开发商已经顺利取得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意味着该小区的所有房屋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均已符合交付使用的标准。
然而,若购房者对于该表中的某些内容持有异议,则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在必要的情况下,购房者还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因建筑垃圾暂时阻碍道路通行或由于种植绿地、安装健身设备等原因导致道路未能及时修复,此种情况并不构成购房者拒绝接收房屋的合理理由。在面临此类状况时,购房者应与开发商积极沟通协商,要求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解决道路障碍问题,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切勿采取直接拒收房屋的极端做法,以免因此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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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