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预付定金协议这一事项,我们必须认识到,从支付定金那一刹那起,此项协议便已经具备了正式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在房地产买卖这一复杂的商业交易过程之中,倘若卖方在收取买方支付的购房定金之后却未能履行之前已做出的各种承诺守信义务,那么此时,定金罚则将会被强制执行,即卖方有责任向买方全额返还原本支付的定金,并且还须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在这里,定金的具体金额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确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数额不能超过交易标的物实际价值的20%,否则超出部分将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 另外,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们未能遵守约定,同样需要以双倍的方式偿还定金;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他们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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