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已经备案了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旦您购买的房产已办理了备案手续,那么相应的买卖协议亦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备案登记工作。
首先,作为开发商而言,其必须负责将购房及相关协议进行初始注册备案。若该公司未尽此义务,可能源于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其它法定手续未完备,从而导致无法完成备案步骤。若是此类状况,您有权申请撤销交易,并请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倘若开发商已经具备了所有必需文件,但仍未能及时履行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职责,您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投诉,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严格监管,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从而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防范预售阶段“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对城市中心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即为每套预售房屋合同赋予独特编号,明确禁止私自修改合同内容,确保在预售过程中同一套房屋仅能出售予一位买家,这无疑能够有效避免商品房预售中的重复销售和重复抵押问题。除此之外,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还是购房者申请贷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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