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延期交房之间开发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情况,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首先,当购房者发出书面催促时,若开发商能够于三个月以内按照约定如期完成交付,那么此时购房者有权请求该开发商就逾期交付的这段时间所产生的损失做出相应的赔偿; 其次,若经过购房者的再次催促后,开发商在这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仍旧无法完成房屋交付,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便有权利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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