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继承去哪起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关房地产纠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案件由各该规定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1)由于涉及不动产的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2)由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引发的诉讼,应当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以及(3)由于涉及继承遗产的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同时,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了,关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实质性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需遵守我国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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