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所有权归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房地产业权证上登录记载的产权拥有者。在法律设定的权益框架之内,产权拥有者有权排他性地占有、使用、受益以及处分其名下所有的房屋资产。以下针对各项权利的详细解释如下:
1、占据:这是指产权拥有者对其房屋享有实际掌控的权利;占据权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础要素,若无占据,则无法谈论所有权。 然而,占据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因为占据包含了所有人占据和非所有人占据、合法占据和非法占据、善意占据与非善意占据等多种情况。 2、使用:这是产权拥有者依照房产的特性及功能,对房屋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需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不得破坏房屋的固有属性。 (2)应按照房屋的自然特性、经济效益以及法定的土地用途进行使用。 (3)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这是产权拥有者获取房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通过租赁房屋获取租金收入、以房屋作为合作投资获取红利等。 4、处分:这是产权拥有者在事实上或者法律层面上对房产进行处理的权利;例如,依法对自身所有的房地产进行销售、租赁、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操作。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所在,也是房屋产权最为根本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处分权仅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5、期限: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大部分构成。 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性质,而土地使用权则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期满后可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无需他人主动协助便可直接实现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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