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拍房二次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经两次司法拍卖均宣告流标的不动产权或其它财产权,人民法院有权将该等资产依价值估算后交付至申请强制执行方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
然而,若申请执行方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对上述迁移或交付表示反对或无法实际完成该项交付,则必须于接下来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次司法拍卖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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