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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产权如何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那么这将被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即所谓的延期交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卖方(即开发商)若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购买者)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之后仍未得到履行,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事先约定,则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在此期间,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超过该期限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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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5: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