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有退回的人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若买卖双方皆严格遵循彼此所达成之协议,并圆满履行了各自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则预付的定金便可被视为等值金钱给予支付或直接退还至另一方手中。
其次,若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致使无法顺利签署合约,例如有关协议及其增补条款的内容未得到双方的充分理解和共识,且并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过错导致无法完成签约过程,此时,预付的定金亦可被退还。 最后,倘若卖方单方面出现违约行为,使得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预付的定金同样可以被退回,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还需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出卖人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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