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玉林交房延期了找哪个部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无法依照先前约定的时间节点来交付房屋,那么业主应该及时将此问题上报给国家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法规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强制性的职责去维护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其作为全国房地产领域的唯一执法机关,必须对房地产整个行业实施全方位的严格监管和规范化管理。在这种至关重要的背景之下,业主有权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书,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交房的法定义务,同时也需要承担由于延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书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没有能够完成交房工作并且不能够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那么业主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其中还包括相关的利息部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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