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买房子不过户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业活动中,只要交易双方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合同,便可依据这份买卖合同提起诉讼,向违约方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关于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否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即便尚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也不会对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还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重要性及其管理方式:“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及内容的唯一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相关登记机构负责管理。”而在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则进一步阐述了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之间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有力凭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各项事宜,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一致;若两者存在差异,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均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