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昌天越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所购买的楼盘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房,您有权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如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那么您便可以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因违约而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鉴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条款,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此时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此项权利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也未就此事项作出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解除权人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该权利。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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