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港怎么样退购房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以下诸种情形之中,购房之定金方可予以退还:
首先,购房双方法律义务按照约定得到了全面履行,此时定金应当折算为房屋价款或者全部予以返还; 其次,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或者自然因素所致,买卖双方无法顺利签订正式的商业合同,亦无任何一方对此负有责任,在此种情况之下,定金是可以全数退还给各当事人的; 再次,由卖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违反协议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在内的无法促成交易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之下,定金也可以全数退还并给予双倍赔偿; 最后,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定金都不得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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