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协议是否合法效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开发商出现延迟交房情况,购房者可依法向开发商提出催告,敦促其尽早完成交房事宜并协商明确的交房时间。若经过充分催告后开发商未能在宽限期为三个月内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则业主有权利向相应法律机关提起诉讼以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行为,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购房合同中并未就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则需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所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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