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算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由于非人为因素所引起的无法避免的影响而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执行合同约定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视具体情形,部分或全面免除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在商品房销售的过程中,由于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交付,从而导致出卖方无法按期完成交房任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卖方就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条款,部分或全部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出卖方仍需在合理期限内,向购房者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对于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而影响到房屋交付进度的情况,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主动提出规划变更,例如政府部门为了拓宽建设项目前方的道路,要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各自后退一段距离等情况,此时,开发商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和修改整体设计方案;又或者在房屋施工过程中,遭遇了重大的技术难题,比如地质条件的突然变化等,必须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变更,尽管这类情况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无疑会显得不太公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考虑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开发商是否可以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据此,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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