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交房可以延期几天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交易的延迟交房情况,并无通用时间界定之说。剔除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延期交房外,当交房期限超越双方约定之时,即应依法计算违约金。若此违约金缴纳期持续逾越三个月,则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解除该项房屋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方如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可据此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或双方未曾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逾期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此外,第四百七十五条还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则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对于逾期付款的情形,应按照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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