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房屋预售时,必须同购买者签署预售合同,并且预售的商品房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册备案手续。在签署完预售合同之后,无需再另行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然而,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购买者未能够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除非开发商和购买者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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