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即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问题 | 租赁合同的特殊性 |
分类 | |
解答 |
![]() 一、 租赁合同的内容、期限和形式:1.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三、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除另有约定的外,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仍是房屋的占有人。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却,经协商确定或惯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