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被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两份未履行之合同的处理原则,首先应紧守先签订者为优的原则,即在两份合同中,先签订买卖协议的买受人有权利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后签订买卖协议的买受人则无法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卖方索要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次,对于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买受人而言,应坚决维护物权优先的原则;再者,若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则应坚守先占有者为优的原则;最后,对于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坚持先履行者为优的原则。当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均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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