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阳久安新坐标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出卖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可视作构成了违约行为,买受人均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若已依约定向出卖人发出合理的书面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无法交房并且未给出合理解释的,那么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则买受人无权解除本合同,但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就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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