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土地年限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依据,是自开发商获取土地使用证书之日期算起,也就是说,从国家首次将该地块予以出让的那一刻起便开始计时。值得关注的是,依据我国于1990年5月19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照以下各类用途进行具体界定:对于住宅用地(亦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商品房用地)而言,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设定为70年;而针对工业用地(如工厂、工业园区等),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则为50年;至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其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同样为50年;此外,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则为40年;最后,综合或其他用地的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则为50年。若商品房合同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年限存在错误,业主可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前往当地房管局进行更正办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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