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购房定金退回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定金是可以退还的:第一种情况为,若买卖双方按照先前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定金应当作为交易价格的部分款项或者直接予以返还;其次,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例如自然因素等)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商业合同,以及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上无法取得一致并最终无法签约的情况,这并不归咎于任何一方,在此条件下,定金也可获得全额退还;再次,若卖房方出于自身原因违反约定导致买卖合约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定金便可以获得双倍的退还金额;然而,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定金都将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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