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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宁拆迁房产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行政裁决程序,当存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若该部门本身即是被拆迁人,则需由其上级领导单位作出此项裁决。裁决的具体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性事项。裁决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予以做出。
如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亦可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此时便可依法启动强制拆迁程序。具体而言,这一过程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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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7: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