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购土地发现抵押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须以完成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通常而言,房地产交易并不妨碍已设定的抵押权的顺利实现。作为抵押权人,有多种途径可行以维护自身利益:首先,参照法律规定,正常行使抵押权;其次,与债务方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提前偿还债务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再者,若能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对抵押权造成损害,则可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最后,由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存在其他可归咎于抵押人本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事先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此种责任承担的范围不应超出抵押权得以设立时,抵押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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