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荥阳万业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房屋交付时,业主可采取措施催促开发商尽快完成房屋交付事宜,并就具体的交付日期进行磋商和确认。如经过业主的多次催告后,在合理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那么业主将拥有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关系的权利。同时,当出现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情况时,他们需要按照已经签署的购房协议上的条款,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倘若购房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额度或是对损失赔偿金额作出规制,那么应该根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所公布的数据,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水平进行评估,以此为依据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