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装修延期交付可以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装修延期交付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解除合同的问题,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倘若出卖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或买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业主多次催促后,仍然不能在三个月之内如约履行义务,那么作为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此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官的支持,除非当事各方另行协商达成其他协议;再者,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业主催促之后,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便设定为三个月,无需再次催促;然而,如果业主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促,则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视为放弃该权利。其次是赔偿违约金的问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赔偿的金额可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对于逾期付款的情况,应当按照尚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而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当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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