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不动产以及其附属物如房产及土地等,由于它们本身具备不可移动的特性,因此若涉及到相关的司法诉讼事宜,区域性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限,这是全球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所普遍遵循的惯例。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动产的争议必须依据其所在地区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这无法通过任何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改变。此外,专属管辖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定,它严格要求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指定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而其他法院则无权对此案行使管辖权,同时,也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来更改此项管辖权。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权而言,专属管辖权具有明显的优先性、排他性以及强制性特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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